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
元二十六年许氏卒后即离安陆而至越中,其中的时间,正与他自己所说的“酒隐安陆,蹉跎十年”合拍。
三
李白在天宝元年秋前与刘氏相“诀”后,未久即奉诏入京,直到天宝三年的春天才被赐金放还,旋经梁园而游鲁,魏《序》中的“次合于鲁地一妇人”,也就在这一时期。近年有论者认为,这个“鲁地一妇人”,乃是李白在山东的“偏室”。持此说者的理由是,魏《序》记载李白与其结婚时,用的是“合”而不是“娶”。按“合”者即配也,乃《诗经·大明》中的“天作之合”之谓,若魏《序》于刘氏与“鲁地一妇人”用“合”者即为偏室,岂不表明李白分别与刘氏、“鲁地一妇人”合时,李白当时尚有一位“正室”健在?而事实又并非如此。又郭沫若《李白与杜甫》认为,这位“鲁地一妇”,很有“可能就是李白友人的眷属,是李白拜托她来照拂自己的儿女”的,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。按魏《序》明明说的是“合”,表明这位“鲁地一妇人”与那位刘氏一样,均与李白正式结过婚,怎么可说成是李白友人的“眷属”呢?
考诸天宝年间李白在山东的行踪,他与“鲁地一妇人”结婚的时间,很有可能是在天宝四年初春之际。按李白于天宝三年夏秋之际自与杜甫结识后,即与杜甫、高适在梁宋一带漫游,直至是年九月前后才分手,于时间上这一年是没有结婚之可能的,此为其一。其二,李白在是年曾专程至陈留请其从祖出面,同往北海求高如贵天师为其授“道篆”于齐州紫极宫,而成为一位“真真正正”的道士,这似乎亦不利于他在是年结婚。而天宝四年初则不同。斯时李白正只身一人在任城一带漫游,且这里既有他的季父在任城为县令,距任城不甚远的中都县又有一位从兄供职于该县,而他与任城县主簿卢潜的结识,也当是与他为任城县令的季父不无关系。因此,无论就时间、条件、关系诸因素而言,李白在天宝四年初与“鲁地一妇人”相结合,都是颇为相宜的。又据安旗、薛天纬《李白年谱》的考证,李白在任城所作《咏邻女东窗海石榴》一诗,乃有明显的“求偶之意”,若果尔,则这位“邻女”就当是魏《序》中的“鲁地一妇人”。
又据魏《序》可知,这位“鲁地一妇人”与李白结婚后,曾生一子曰颇黎,则二人的夫妻时间较那位“愚妇”刘氏为长乃可论断。颇黎何年而生?考诸李白的诗作,似当在平阳出嫁之后。《寄东鲁二稚子》云:“我家寄东鲁,谁种龟阴田。……娇女宇平阳,折花倚桃边。……小儿名伯禽,与姊亦齐肩。”这个伯禽,即为许氏所生。又《送杨燕之东鲁》云:“二子鲁门东,别来已经年。”这里的“二子”仍指平阳与伯禽。又《送萧三十一之鲁中兼向稚子伯禽》云:“君行既识伯禽子,应驾小车骑白羊。”这诗从题到内容均只提伯禽,知斯时平阳已出嫁。据詹锳《李白诗文系年》,此诗的作年在天宝九年,时李白五十岁,则颇黎之生当在此之后。又前已言之,魏《序》述李白四次婚姻事乃止于天宝十三年五月,而其间尚“终娶于宋”,则颇黎之生与其母之卒当在天宝十一年前后,但或前或后,确时无考。至德二年,李白因从永王东巡而系狱浔阳所写《上崔相百忧草》有云:“星离一门,草掷二孩”,有论者认为此“二孩”即指伯禽、颇黎,可从。
四
魏《序》中的“终娶于宋”,研究者大都认为“宋”乃“宗”之误,实则不对。所谓“终娶于宋”,是指李白第四次也是最后的一次结婚的地点为“宋”。但在宋地与李白结婚的这位女子姓“宗”,这也是事实,这是因为,李白《窜夜郎于乌江留别宗十六璟》诗乃为确证。诗云:“我非东床人,令姊恭其眉。”“令姊”指宗瑕的姐姐,李白自称与其“忝其眉”表明其妻即为宗琼之姊。而这位宗氏,是李白“终娶于宋”的最后一个妻子。
李白在“宋”与宗氏结婚的时间,郭沫若《李白与杜甫》认为在天宝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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