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网络  作者:佚名

,这似乎成了中国古代家庭里的一条“潜规则”。而中国古代男子也当然地把婢女当成自己,除妻、妾之外的泄欲工具。如《红梦林》第六回中,“贾宝玉初试云雨情”,对象即是婢女袭人,“宝玉亦素喜袭人柔媚娇俏,遂强袭人同领警幻所训云雨之事.袭人素知贾母已将自己与了宝玉的,今便如此,亦不为越礼,遂和宝玉偷试一番,幸得无人撞见。”连袭人自己都觉得给宝二爷“试试”,是正常的。

  实际上,男主人与婢女发生性关系并不是随便来的,同样受到限制,有的甚至因此被处分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山分校历史系教授姚平在其所著《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》一书中记述,在唐代,男主人与婢女发生性关系很普通,甚至有官员携宠婢在办公室过夜,真是风流潇洒。但也有代价,《唐会要》记载,“开成四年二月,刑部奏: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,以婢自随。”张黔牟带着婢女一起值班,受了处分,“合判官一任,当徒一年”。

  婢女,让中国古代男子满足性欲的层次丰富了,但与纳妾一样,也不是什么样男子都能蓄婢女的。明朝万历年间,鉴于普通人家蓄养奴婢现象出现较多,民风日下,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,其中第一条是,“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”,“潜规则”对普遍男子是行不通。

  那么,不准纳妾、蓄婢,普通男子“包二奶”、嫖娼总可以吧?也不尽然。

  “包二奶”应该是一个时尚的现代词,实际上,在中国历史上“包二奶”现象一直存在,一直不绝,并不是现代男子的创造发明。妻与妾在家庭地位上有明显区别,但都是合法婚姻之内的,有婚姻关系。而“二奶”就不同,是不能作为丈夫家里人的,仅仅是“性伙伴”,是性的关系,说白了,就是单一满足男子性欲的女人。

  在唐朝,“包二奶”有一个专有名词,叫“置别宅妇”,自然“别宅妇”就是古代的“二奶”啦。当“别宅妇”,在唐朝不算出嫁,所以“别宅妇”都属未婚女性,即便生了小孩,也不能改变身份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、唐史专家黄正建认为,“别宅妇”往往就是“别第妓人,或“外妇”,养“别宅妇”即近于养妓。

  一般情况下,男人在外地谋事,长期远离妻妾,才会置“别宅妇”;还有一种是妻、妾容不下丈夫再讨一房女人,只好安置在外面。如唐初礼部尚书任瑰“包二奶”就是不得已的事情。唐人张鷟所著的以记述隋唐两代朝野逸闻为主的笔记小说《朝野佥载》中,有一个任瑰置“别宅妇”的故事:

  初,兵部尚书任瑰敕赐宫女二人,皆国色。妻妒,烂二女头发秃尽。太宗闻之,令上宫赍金壶瓶酒赐之,云:“饮之立死。瑰三品,合置姬媵。尔后不妒,不须饮;若妒,即饮之。”柳氏拜敕讫,曰:“妾与瑰结发夫妻,俱出微贱,更相辅翼,遂致荣官。瑰今多内嬖,诚不如死。”饮尽而卧。然实非鸩也,巨夜半睡醒。帝谓瑰日:“其性如此,朕亦当畏之。”因诏二女令别宅安置。

  从上面可以知道,任瑰“包二奶”是因为怕老婆,连李世民的“毒酒”都敢喝下肚子,任瑰把敕赐的二个宫女带回家,不是找麻烦么,只好重新找房子,另外安置。顺便说一下,给妇人所住的“外宅”或买房,或租房,或借房,这与今天有钱的大款可以购一处房子给“二奶”,有权的官员可以把情妇养在高档宾馆的长包房里,极为相似。

  唐玄宗时期,别宅妇曾一度被禁。《唐会要》(卷41)记载:“开元三年二月敕:‘禁别宅妇人,如犯者,五品以上贬远恶处,妇人配人掖庭’。”李适当皇帝时,翰林学士吴通玄娶宗室女为外妇(“别宅妇”),还作为一大罪状,被人告到李适面前。可见,有权有势的唐代男人“包二奶”,也是要小心谨慎的。一直到唐朝后期,男人置“别宅妇”才放开,官方是睁一眼闭一眼。自然,置“别宅妇”非一般男子所能为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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